通知指出,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產的盒標焦油量在11毫克/支以上的卷煙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,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標焦油量在11毫克/支以上的卷煙產品不得進口。
通知強調,各卷煙工業企業要提前做好調整卷煙盒標焦油量標注的換版工作。在卷煙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,2013年1月1日以后生產的盒標焦油量高于11毫克/支的卷煙,將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。
據悉,近年來國家局不斷調整卷煙盒標焦油最高限量,從2001年的17毫克/支調整到2011年的12毫克/支。